恋爱期间借钱,婚后需要还吗?近日,弋阳法院圭峰法庭依法判决了一起原、被告系夫妻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。
年10月1日,原、被告相识在朋友的婚礼上,双方系伴娘和伴郎,后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。年1月份,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。年1月5日,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1万元(原告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),另支付了现金1万元。双方于年1月日在弋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婚后,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和。年4月18日,在原告的要求下,被告补打了一张借条给原告,确认尚欠原告13万元借款,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年1月8日至年1月8日,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。期限届满后,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,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。
鉴于借贷双方关系特殊,且被告缺席庭审,圭峰法庭在开庭前,让原告签署了诚信诉讼保证书,告知原告必须如实陈述,如虚假陈述或虚假诉讼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现虽为夫妻关系,但案涉借款系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发生,且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,该借款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,原告依法享有对案涉借款的返还请求权。原、被告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双方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,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。因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即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案件判决后,原、被告均未提出上诉。
法官说法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: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”双方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,且借款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,借贷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确立而消灭。所以,借款人在婚前借款,后债主变成了配偶,该还的还是得还。
来源:弋阳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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